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計畫期程自97年起至 102年分年度分類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
一、時程
各類土地及建物分年清理時程表
二、地清類型
☆97年度清理類型:
☆98年度清理類型:
☆99年度清理類型:
☆100年度清理類型: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100年4月至100年6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