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4.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