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核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本所寄發之「審核通知書」及貼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由本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2.申請機關檔案目錄對應之實體檔案,請逕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所保管,則逕向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