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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民眾多元申辦不動產登記,內政部110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 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增訂土地登記規則第70-1~70-7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有關網路申請土地登記相關規定,並自110年8月1日施行。
不動產登記涉及民眾財產權益,現行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除應檢附申請書、契約書、印鑑證明及權狀等書面文件外,其申請人或代理人還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並核對身分,須往來奔波。為提供民眾多元申辦管道。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規範網路申請登記分為「非全程」與「全程」2種作業,修法後將優先推動「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適用登記案件項目,將全面涵蓋現有民眾申請的買賣、贈與等146種登記原因,由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先至地政「數位櫃臺」網站,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產製登記申請書,再經申請人確認並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電子簽章後,線上提出申請,並繳納登記規費,透過專業資格進行雙重身分驗證,避免偽冒申請登記情形發生,提升登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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