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 •死亡證明書
- •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貼心提醒: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貼心提醒:
1. 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
2.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 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 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貼心提醒:
1.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
-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貼心提醒:
1. 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第六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1份
- •繼承系統表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貼心提醒: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