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登記機關查明後,應於每年4月1日起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則公告期滿,將報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規定予以列冊管理15年。
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時,歸屬國庫。
按繼承登記之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其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因此,籲請民眾注意,倘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