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性別平等宣導
財產繼承性別平等,男女均有繼承權。
申請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同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民法對於遺產繼承之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
為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避免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課以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及公開標售,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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