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A1: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Q2:依經紀業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或權利人契約書文件填載,致生不實之責任歸屬?或權利人拒不提供契約相關資料時,其責任歸屬?
A2: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應向經紀業者、權利人或建商妥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地政士於受託買賣案件時,申報書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由權利人認章後,再據以申報。若權利人提供不實文件,或權利人與申報人共同以不實文件申報者,致登錄成交資訊不實,恐有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Q3: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無刑法第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規定適用?
A3:申報義務人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有不實情事,有無刑法第214條規定適用疑義1節,依法務部函復略謂「…依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是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 214條之罪責,端視公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依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意旨觀之,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又各主管機關係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方進行抽查核對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尚非實質審查,故申報不實之法律效果及是否屬資料提供者構成該刑責,將依個案由主管機關據法務部上開意旨向檢察機關舉發認定辦理。
Q4: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內容不實之認定方式?
A4:實價登錄案件申報不實不限於價格不實,其他依規定所需申報之實際資訊,如有不實亦應依規定裁罰。至於申報登錄不實與否,係屬個案事實認定,且相關法令亦無對不實態樣訂定統一標準之體例,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報個案中,如有發現瑕疵資訊時,就該資訊之違法性及可罰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辦理。
Q5:權利人有多人時,若協議申報人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時,是否只裁罰該受協議申報人?
A5:若協議申報人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之情形時,受裁罰人仍為權利人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