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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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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專區

申報Q&A(登錄實務)

Q1:親戚、朋友、員工間或其他特殊關係買賣,應如何填報?

A1:此類案件,應於備註欄載明「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 ,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 訂有買賣契約者,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
  • 未訂有買賣契約,而有約定交易價金者,應依實際交易價金填報。
  • 未訂有買賣契約,且無約定交易價金者,應於價格相關欄位填載0。

  • Q2: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A2: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商與地主合建建案,無交易價格」 。


    Q3: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拒不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或建物第一次登記案件,建商不提供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應如何申報?地政士得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A3:仍請依地政士法第 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不動產說明書或契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紀業者、權利人或建商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地政士於受託買賣案件時,申報書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由權利人認章後,再據以申報。


    Q4: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A4:為提供民眾多元申報管道,自 105年 7月1日起新增「預申報」管道,即申報人於辦理買賣登記前可至本部地政線上申辦5系統以憑證預先登載不動產成交案件資訊,並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提供預申報書紙本及序號予地政機關,俟該案件登記完畢後,將預申報資料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登錄。又登記完畢後,應至申報系統查詢是否申報完成,如未完成者應於登記完畢日起 30日內重新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Q5: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A5: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Q6:何種情況之預售屋買賣案件需申報?其申報時機為何?

    A6:預售屋委由不動產代銷業銷售時,不動產代銷業者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日內完成申報登錄。代銷業得透過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批次方式申報登錄。預售屋如由起造人或建築業自行銷售者,則無需辦理實價登錄申報。


    Q7: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價格是否列入交易總價內申報?

    A7: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Q8:紙本申報登錄可否跨所或跨縣市辦理?

    A8:目前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已開放「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可跨所及跨縣市代收案件。


    Q9: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產實際成交資訊?

    A9: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係由買方(權利人)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交易價格異於市場行情」。


    Q10:如有住辦/住商混合大樓,建物型態需填寫住宅大樓或商業辦公大樓?

    A10:建物型態如有無法歸屬於填寫說明項目者,得填寫「其他」。


    Q11:申報書應設計有權利人切結欄位,以釐清權責。

    A11: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故申報書未特別設計切結等文字。地政士如認有必要,亦得請權利人於申報書適當位置切結。


    Q12:部分車位買賣無法得知詳細面積,如何申報?

    A12:車位面積如可依據地籍資料計算者,均應據實申報,如確實無法計算面積者,得不予填載。


    Q1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需花費,地政士申報增加成本是否可收費?

    A13:如不動產所在地已有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功能者,上網查填即可,且申報書所需填載僅為大致分類(住、商、工…),較為單純,一般而言無需特別申請分區證明。另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如有另行收取費用者,地政士仍應與委託人事先約定,以避免產生爭議。


    Q14: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是否需更正申報?

    A14:此類案件如尚未逾申報期限,申報人可自行於期限內辦理內容更正;如已逾申報期限,則應檢附變更前後買賣契約書向受理7機關申請更正實價登錄申報內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是否有申報不實及須否令申報人限期改正。


    Q15:代銷新成屋是否應由代銷業者申報實價,而非要求地政士申報?

    A15: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5條意旨,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回歸一般買賣案件受理申報,非屬代銷業應申報案件。


    Q16:對於私契與公契權利人不一,如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之情形,申報書權利人究應填何者?

    A16:申報書權利人即為土地登記完竣後之登記名義人,故仍應填載公契之權利人。


    Q17: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實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或申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A17: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條: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Q18:交易日期應如何填載?

    A18:交易日期係為使民眾能掌握確切之不動產市場行情,故應以買8賣或租賃契約(私契)簽訂日填載;如買賣契約無訂定私契則可以登記簿上之原因發生日期填載,並於備註欄中說明未簽訂契約之原因。


    Q19:如買賣時買多個車位,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申報書如何填寫?

    A19:舉例而言,如買賣時買 3個車位合計 300萬元,買賣申報書「12:車位交易總價」即應填為 3,000,000元,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19:車位」仍應就3個車位個別之「類別」、 「權利持分面積」填寫,惟個別車位「總價」得免填,並於備註欄敘明「車位總價中無法拆分個別車位價格」。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比照處理。


    Q20: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其申報代理人身分如何認定?

    A20: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買賣方式取得(含土地徵收目的之協議價購)不動產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登錄事宜。其申報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填寫申報人統編,並蓋管理機關大小章,申報代理人則以其公法人或政府機關聘任之職員為申報代理人。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相片之服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


    Q21: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其他屬性,應如何申報?

    A21: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公寓、華廈或大樓等屬性,於填報建物型態時,仍應申報套房。


    Q22:建商透過代銷業出售預售屋時原本跟甲簽約,後來甲與乙換約,致最後建物第一次登記後的買賣案件是建商與乙擬定公契,應如何申報登錄成交價?

    A22:按本部 102年1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124號函釋略以:「……於委託代銷契約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 (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如仲介業者)轉售予第3人(簽訂權利買賣契約),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變更買受人名稱等),……,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相關資訊)。至於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轉移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條第 3項及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實際交易等相關資訊。」此類案件之申報,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Q23:同一房地買賣,如將土地與建物分件送買賣登記,應如何申報實價登錄資訊?(例如:預售屋完工辦理建物第 1次登記後移轉)

    A23:類此案件申報方式如下:

    1、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於申報登錄時,交易總價得填寫0,土地相關資訊仍應申報,並於備註欄內註明「土地、建物分次登記案件,建物登記收件字號:…」 。如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案件係由多位權利人併同申請,於申報實價資訊時,則比照辦理。

    2、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案件部分,申報登錄時應勾選「土地+建物」或「土地+建物(+車位)」 ,並就土地、建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及成交價格予以申報,以利屆時對外提供查詢。


    Q24:權利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如未由地政士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且未透過仲介成交者,可否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代理人申報?

    A24:依民法 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10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另民法1091條及第 1098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此,未成年人其申報代理人應由父母或其監護人為之。另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 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及民法第1110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第 1112條「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依上開規定申報登錄時,應以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另就申報登錄事宜再委託申報代理人時,應於申報書表空白處加註父母或監護人之統一編號、住址等身分資料後認章,父母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為之,監護人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選任監護人相關資料影本為之。


    Q25:同時買賣多筆土地或房地,如將個別土地或房地分別送買賣登記時,如何申報實價登錄?

    A25:每件買賣登記案件皆需申報,如交易價格可依各買賣登記案件之土地或房地標的拆分者,則可分開申報總價。如交易價格不可拆分時,則可於土地面積或建物面積較大者之登記案件中,將本次交易所有土地或房地標的合併申報,並填寫總價,備註欄應備註其他連件案件之登記收件字號;至其他案件則只需申報該案件之土地或房地標的,總價填寫 0,備註欄亦應備註其他連件案件之收件字號。


    Q26:買賣塔位或墓地時,如有移轉土地或建物持分時,應如何申報?

    A26:買賣塔位或墓地時,如有移轉土地或建物持分,於申報實價登11錄時,仍應填寫土地或建物標示資料及移轉所有權持分,交易總價則應依買賣契約總金額申報,並於備註欄中加註「塔位或墓地買賣」,如交易總價中包含其他費用,如喪葬費、牌位費、管理費等,應於備註欄中載明。假如買賣契約中,將土地或建物價格單獨分列者,則依實際交易情形,分別申報土地或建物之價格,惟備註欄仍應加註「塔位或墓地買賣」。


    Q27:什麼是「預申報」?預申報要怎麼辦理?

    A27:「預申報」係申報人於辦理買賣登記前至本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憑證預先登載不動產成交案件資訊,並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提供預申報書紙本及序號予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在登記完畢後,將預申報資料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登錄。

    有關「預申報」需注意事項如下:

    1、需列印預申報書紙本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加註預申報書序號。

    2、預申報資料需成功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如轉入失敗,則應依原申報流程於期限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3、申報人應於案件登記畢後,自行至線上申辦系統確認是否完成申報。


    Q28: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且無再簽契約書時,如何申報實價登錄資訊?

    A28: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買賣契約書之案件,於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相關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 0,並於備註欄內加註「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


    Q29:當契約約定相關稅費負擔時,房地交易總價要如何申報?

    A29:實價登錄之房地交易總價應以買賣契約書內所載之買賣總價申報,如買方負擔一定金額仲介服務費、地政士代辦費、稅捐等其他相關費用,仍需依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登錄,不得將買方負擔之費用納入買賣成交價格一併申報,如買方認為有必要者,得於備註欄內註明其他相關費用之金額。


    Q30:地上權房屋移轉時,應如何申報實價登錄資訊?

    A30:因地上權房屋案件僅移轉建物,土地部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故於申報成交資訊時,僅需填載建物之標的,房地交易總價仍以買賣契約所載總價為準,並於備註欄中加註「地上權房屋」等字樣。


    Q31:實價登錄申報完後,如有辦理附屬建物補登,需要重新申報嗎?

    A31:每一建號建物相關標示資訊依成交案件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買賣含有未登記建物移轉面積部分,該部分免填。建物如有附屬建物未辦登記,俟移轉登記後方進行補登,依上開規定尚無補申報登錄必要,惟該類案件,應於申報書備註事項欄加註含未登記保存建物,以符實際。


    Q32:假如買賣交易總價裡包含裝潢費或其他費用,應如何申報?

    A3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於申報房地交易總價時應以契約總價為準,如契約總價內容已包含裝潢費或其他費用,應於備註欄中載明「總價內含裝潢費○○○萬元」 ,如未備註前開事項,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為申報不實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Q33:買賣土地時,假如連同地上物(例如農作物、設備或設施、家畜等)一起移轉並計算總價時,應如何申報?

    A3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於申報房地交易總價時應以契約總價13為準,如契約總價內容已包含地上物費用,且可拆分價格者,應於備註欄中載明「總價內含○○○(地上物內容)○○○萬元」;無法拆分價格者,則備註「總價內含○○○(地上物內容)」。如未備註前開事項,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為申報不實者,將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Q34: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101年8月 1日以後(含當日)者,該代銷期間成交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嗎?

    A34:代銷經紀業在委託代銷期間(含 101年8月 1日以前)成交之預售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又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條第 3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Q35:委託代銷契約於101年7月 31日前(含當日)屆滿或終止,同一建案又於 8月1日以後(含當日)另訂新約或再行續約,那些成交案件須申報登錄?

    A35: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7月31日以前(含當日)所成交之案件,無須申報登錄。如 8月1日以後(含當日)簽有委託代銷契約,僅就8月 1日以後(含當日)代銷期間所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


    Q36: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同一建案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其續約前之成交案件應何時申報登錄?

    A36: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應就續約前之成交案件先行於「契約屆滿」30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 30日申報登錄。


    Q37:簽訂租賃契約日期與承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不一致時,租賃日期應如何填報?

    A37: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係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申報書(系統)之租賃日期應填報簽訂租賃契約日期。


    Q38:租賃案件之租金總額是否應含租賃所得稅?

    A38:租金總額應依租賃契約所載約定填報,如無明確約定是否含稅者,得以承租人實際支付租金填報。


    Q39:經紀業申報登錄買賣或租賃案件,得否使用分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嗎?

    A39:不可以。經紀業應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Q40:承租人為外國人或外商公司,其地址應如何填報?

    A40:承租人有國內居留地(居留證)者,得填報國內居留地址,如無居留地址者,得填報租賃標的之地址。


    Q41:承租人為外國人或駐華代表處(機關),其統一編號,應如何填報?

    A41:承租人有居留證者,填報居留證號;有機關代碼者,填報機關代碼;均無相關證號者,得參依內政部 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 8979870號函釋,以外國人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2字母填報(例如:19550320AX)。


    Q42:租賃案件之建物含有未辦保存登記部分應否申報登錄?

    A42:租賃案件標的之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及未辦保存登記(如增建或頂樓加蓋)者,於申報登錄時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相關資訊,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資訊應於申報書「備註欄」註記實際租賃使用情形(如含增建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等資訊)。又租賃案件僅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亦無土地應有部分,由於建物標示並無建號15可資填報,現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錄之範疇。


    Q43: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為廣告或行動電話基地台使用是否須申報登錄?

    A43:租賃標的為合法保存登記之建物,均應申報登錄,其租賃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填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使用」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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