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應配合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 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 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或委託他人)請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份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 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 重測結果通知及公告: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 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 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 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
- 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 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 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 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 辦理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請親至地政事務所或電洽有關承辦人員詢問,屆時各承辦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及疑義事項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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