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