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彰府法制字第二二00四二號令發布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籍電子資料係指以電子媒體儲存之圖形或文字資料:
第三條 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第四條 以歸戶性質提供之清冊資料以筆為單位,每筆新台幣十元。
第五條 前條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酌收材料費: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各項收入,依規定繳入縣庫。
第七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相關單位及依法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或有行司法調閱權之機關申請者,免予收費。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