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
一、登記申請書部分:
- 登記申請書附繳證件欄,請依所附文件填明名稱及份數,若有援用者並請填明援用收件字號。(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請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於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本人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79號函)
- 若屬代理案件,案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第7欄及第16欄請加蓋代理人章。(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 登記申請書、契約書不敷填寫時請加附清冊,騎縫處請蓋申請人或訂立契約人之印章。(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
二、附繳證件部分:
- 案附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認章(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
- 權利人為公司法人,得檢附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文件之影本,並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抄錄本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
三、稅費部分:
- 權利人請按建物權利價值繳納2/1000登記費。(土地法第6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四、其他證明文件部分:
- 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倘申請人非起造人,請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內政部87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07380號函)
- 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請檢附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點)
- 農舍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檢附申請人具結僅有一戶農舍之書面文件憑辦。(內政部96年9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1711號函)
- 請檢附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之原因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立書人並於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內政部87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07380號函)
- 請檢附切結書切結建物完工日期,立書人並於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 房屋稅籍證明書請註明建物之起課現值(彰化縣政府91年10月9日府地籍字第091018639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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