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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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一) 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而土地所有權人若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與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由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有關地籍圖重測調處事項的辦理,彰化縣政府在下轄8個地政事務所轄區都設置有「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均學有專精,有律師、地政士、建管專才、地方公正人士及地政主管等。辦理調處時,先協助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若當事人間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將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二林地政事務所楊昌和主任表示,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是產權爭議雙方的溝通平台,而調處委員是平台的緩衝機制與潤滑劑,藉由委員的專業與公正性可有效調和爭議雙方意見,適時化解對立,減少日後爭訟,從而營造社區平和友善的共存共榮環境,這是大家最樂於見到的。因此對於各委員不吝犧牲寶貴時間,參與繁雜的土地爭議調處工作,表達最誠摯的謝意與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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