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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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106年4月1日起公告本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依土地法73條之1列冊管理15年;如列管期滿仍未辦理,將由本所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提醒民眾,凡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儘速至地政事務所申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因此,及早辦理繼承登記,除可讓產權早日確定並避免應繼承之不動產被列管、標售外,也可省卻(減少)因逾聲請期間裁罰之罰鍰。如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辦理,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以避免時程之拖延,於辦妥公同共有繼承後,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按繼承登記之目的,在於確定不動產繼承關係以促進土地利用,倘若時間拖延過久,各繼承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產權上之糾紛,如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更甚者後代子孫甚至不知有未辦理繼承的不動產而遭受損失。在此呼籲民眾務必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影響自身及未來子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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