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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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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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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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施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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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113
內政部已於105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賃房屋作為住宅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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