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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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防止耕地細分,便利農場經營管理,同時解決耕地經過繼承後,權屬狀況更為複雜的情形,前於民國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然有鑑於耕地分割之相關規定,係牽涉產權登記問題,其辦理作業程序應予以法制化,內政部於同年7月19日訂頒「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作為執行依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105年5月6日修正施行。
本所為提升同仁法規素養及實務執行之共識,於7月份所務會議齊聚一堂,由第二課施滄明檢查員擔任種子教師,講授「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相關重點修正內容。施檢查員指出,近年來行政院農委會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陸續有新的函釋,而內政部也據以函頒相關解釋,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分割,限於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便利農作經營之需要始得辦理。
(二) 修正上開條項第2款辦理耕地分割,因共有耕地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變更,其餘未變更為非耕地部分,若為共有分管者,得依共有人之分管協議書,分割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三) 修正上開條項第3款新增繼承人將繼受持分移轉予其他繼承人者,得依該條款辦理分割。
(四) 修正上開條項第4款辦理耕地分割,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為原 則,同時也列有例外情形,修正共有土地之共有關係未曾終止或消滅,得申請分割;惟共有人人數少於本條例修正前共有人數,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申請分割當時共有人人數。
(五) 修正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應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始得辦理分割。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始得辦理。
本所楊主任表示,二林地區四鄉鎮農牧用地達1萬8千餘公頃,是全台重要的水耕蔬菜、菇類,花生、蛋等重要產地;對於生長在這裡的農民,土地不僅是重要經濟來源所在,更是情感的寄託以及追求自我成長與表現的競技場。也因如此;若是農業政策稍有調整,或是農產品產銷通路發生障礙,或是價格有不尋常波動,或是牲畜防疫出問題與植物病蟲害發生…等等情形多會是眾多農友們關心的話題。而有關耕地分割法令修正,是大家亟待瞭解的,本所會多多利用社區關懷服務時段向鄉親詳細解說,而如果有個案問題不知如何處理者,請撥打電話8964793轉308洽施先生,或前往地政所洽詢,該所將會指派專人詳予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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