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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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公告即將於6月30日期滿,提醒民眾,若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以前死亡,遺有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此外,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超過申辦期間申請,每超過1個月將繳納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因此,繼承人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金錢及權益之損失。
如民眾對自家是否有應辦而未辦繼承之不動產不清楚,可洽詢土地所在之管轄地政事務所;如是土地在本縣二林、芳苑、大城、竹塘四鄉鎮民眾,對繼承登記有相關疑問,可撥打04-8964793轉分機114或親至二林地政事務所恰詢,該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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