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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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蟄已過數日,各地水田遍滿綠油油的秧苗非常清翠,在這之前本所同仁持續忙著辦理一件又一件的耕地分割案,原來大部分農民會利用水田尚未灌溉插秧前申辦共有耕地分割,好讓測量人員能順利前往實地勘測。不過在辦理過程中有些農民因不太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而產生些許困擾,同仁們除熱心輔導民眾申辦外,並特別就耕地分割相關法規加予闡述,期能讓大眾更為明瞭,同時也讓申辦過程更加順利。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有下列特殊情形者,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分割合併,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或分割合併)後筆數不能超過申辦前之筆數。
(二)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三) 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此外,提醒農民朋友,若農地所在區域業經辦竣農地重劃,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亦即農地坵塊方向原為南北向者,不得變更為東西向。若尚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將指派專人詳予解說(聯絡電話8964793轉308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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