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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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期媒體報導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一事,查本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2點及第24點已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定開工及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1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消費者如有消費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第36條及第5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提醒轄內建築業者應確實依前開應記載事項規定履行契約,並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瞭解,倘發現建築業者有類此媒體報導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予買方,或蓄意片面毀約,損害消費者財產權益情事,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進行調查處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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