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四)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另抵押權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時得免附)。
(六)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七)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申請時機:
非平均分配予各繼承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