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首頁 > 業務專區 > 地籍圖重測專區

地籍圖重測專區

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不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之處理程序為何?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另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回上一頁

點閱人次:71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11/20  瀏覽人數:235885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