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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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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於法院執行拍賣時,與其坐落之土地分屬不同人,嗣後土地判決回復為原建物所有權人所有,現建物拍定人得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申辦法定地上權登記函釋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104215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建物於法院執行拍賣時,與其坐落之土地分屬不同人,嗣該土地經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與拍賣建物所有權人相同),衍生該建物拍定人現得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申辦法定地上權登記疑義1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略)。
二、旨案經本部109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329號函洽法務部前揭函復略以:「本案104年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系爭土 地上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時,因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並非同屬吳OO所有,故法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併付拍賣。惟依上開說明嗣後系爭土地所有權已溯及回復為吳OO所有,復按民法第244條之立法目的係在使詐害債權行為溯及既往失效以回復原狀,而民法第838條之1係為解決基地使用問題,避免拆屋還地之情事發生而危害社會經濟,自上開二規範意旨觀之,本案似宜認系爭建物拍定人林OO仍得依民法第838條之1之規定取得法定地上權。」本案請參依上開法務部函及說明,就個案事實查明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如有涉訟,應以法院之最終判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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