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112250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修正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備文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10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272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09年12月28日北市地登第1096033855號函,隨文檢附財政部上開函影本1份。
二、貴局為有關因配偶之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時應檢附之文件,建議修正本部96年12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釋規定應備「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1案,因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第42條規定,案經函准財政部上開函復略以:「貴部96年函說明一、(四)之3前段,本部建議修正為:『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是本案同意貴局建議,並請依財政部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