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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業務宣導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修正發布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70723號

主旨:「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業經本部於110年1月22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707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為利部分權利變換、部分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土地登記實務執行,爰增訂登記原因「地籍整理」適用於「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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