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147443號主旨:為登記機關受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並依裁定提供擔保(法院倘有命其供擔保者)申辦登記,當事人雖得依同條第10項規定抗告,惟不待裁定確定,即應依該裁定辦理登記,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