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26093號主旨:檢送「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之修正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有關區段徵收財務結算後之賸餘土地,依約定比例申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以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代碼「DE」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