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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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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未設置董事會僅設置董事時,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之應附文件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118084號
主旨:有關公司未設置董事會僅設置董事時,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之應附文件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規定略以:「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又公司法107年8月1日修正,為回歸企業自治及實務需求,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不設置董事會,爰增訂該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
二、配合上開公司法增訂施行,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於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時,因董事會之職權係由該董事行使,應檢附該董事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於僅置董事2人時,應檢附該董事2人之書面授權文件,俾憑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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