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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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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罰鍰
土地登記罰鍰
說明法律依據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因逾期繳納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費,其處滯納金罰鍰之期間,非不能歸責於申請人,計徵登記費罰鍰時不能扣除。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9點
申辦繼承登記案件如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則在台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三年期間內,因等待大陸地區繼承人為繼承與否表示之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予以扣除。 內政部84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8416558號函
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 (一)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登記期限,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 (二)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 (三)罰鍰之起算: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徵登記費罰鍰。
  • (四)罰鍰之裁處送達: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因逾期申請登記而應處罰鍰時,由全體登記申請人共同負擔全部罰鍰,登記機關應對各別行為人分算罰鍰作成裁處書並分別送達。
  • (五)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應依前四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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