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修正後,三類的謄本申請人資格為何?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修正後,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
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37條第1項規定(第37條第1項條文: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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