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時期的限制?住址變更後應否再請領?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0款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證,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證明。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點閱人次:263
回上一頁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11/22  瀏覽人數:237168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