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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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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時期的限制?住址變更後應否再請領?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0款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證,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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