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
1、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2、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調原勘測位置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
3、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4、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
1、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
2、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3、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三)、建物合併複丈費:
1、複丈費: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新臺幣400元。
2、轉繪費: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新臺幣400元。
(四)、建物分割複丈費:
1、複丈費: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新臺幣1000元。
2、轉繪費: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新臺幣800元。
(五)、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1、測量費:
(1)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2)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2、轉繪費:以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新臺幣800元。
(六)、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七)、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以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
(八)、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以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
(九)、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十)、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15元計收。
(十一)、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十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