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些?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 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1、依照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地重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或解除工業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檢討山坡地範圍,必須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2、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點閱人次:222
回上一頁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11/20  瀏覽人數:236077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