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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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5條、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或修正內容如下:
(一)姓名更正(限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或姓名字型為異體字誤載,且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二)統一編號更正(1.限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且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2.外國人申請統一編號由舊式統一證號更正為新式統一證號,檢附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或居留證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三)管理者變更(限遺產管理人變更、破產管理人變更或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變更,並提出經法院裁定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四)塗銷預告登記(限不涉及繼承且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採線上聲明措施者)。
(五)預告登記(限所有權人採線上聲明措施,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六)書狀補給(限採線上聲明措施者)。
(七)判決回復所有權(限提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及判決書等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歷審判決者)。
(八)拍賣(限提出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權利移轉證明書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塗銷查封資料確認者;如係建物拍賣,另需提供已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申報之財稅收件編號,經地政機關以系統介接資料確認者)。
(九)判決設定(限抵押權設定並提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及判決書等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歷審判決者)。
(十)判決塗銷(限他項權利全部塗銷並提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及判決書等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歷審判決者)。
(十一)界址調整(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十二)失蹤人財產管理人(限提出經法院選任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共有型態變更(限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提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及判決書等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歷審判決者)。
(十四)信託(限自益信託委託人採線上聲明措施,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且地政機關能以傳真或其他方式聯繫稅捐機關查證無欠繳地方稅者)。
(十五)受託人變更(1.限自益信託委託人採線上聲明措施,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且地政機關能以傳真或其他方式聯繫稅捐機關查證無欠繳地方稅者。2.限自益信託並提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及判決書等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歷審判決,及能以傳真或其他方式聯繫稅捐機關查證無欠繳地方稅者)。
(十六)持分合併。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4年12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時,得免提出權利書狀(含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或以電子產權憑證替代,其經登記完畢應發給權利書狀者,於換領前得免繕發。除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移轉、變更或塗銷登記及持分合併外,免予公告註銷原權利書狀。
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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