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有關領有使用執照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之地號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嗣經核准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否應先辦竣使用執照建物用途變更後,始得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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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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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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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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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742622#218
內政部 函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272359號
主旨:有關領有使用執照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之地號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嗣經核准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否應先辦竣使用執照建物用途變更後,始得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按本部94年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12號函釋略以:「……有關貴府建請於核准變更編定函中告知申請人於用地變更異動登記後,應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變更,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之規定,應屬可行……」及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4日農企字第0950141469號函略以,農業單位於辦理用地變更審查時,如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已納入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範圍,則該農舍應一併於計畫書中說明變更後之用途,俾利於核准變更編定後據以申請用途之變更(附件2)。是本案應先辦竣使用執照之建物用途變更,始得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俾與事實相符,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等規定。
三、又本案土地如符合解除套繪管制之情形,貴縣主管建築機關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辦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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