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 免附申請人最近1次入出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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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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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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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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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8742622#218
內政部 函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2616672號
主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免附申請人最近1次入出境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按本部109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902645052號函示,為審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要求申請人應檢附取得不動產之理由書、供自住需要及最近一次來臺之入出境(含日期及事由)等證明文件,茲考量實務審查流程,其他權責主管機關審查意見業已包括申請人以往申請來臺事由及最近1次入出境紀錄,經前揭審查會議決定,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免附申請人最近1次入出境證明文件。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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