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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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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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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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張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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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8742622#218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4143號
訂定「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 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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