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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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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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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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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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8742622#217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業經內政部112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公告修正,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依旨揭「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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