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稅捐機關毋須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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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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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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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張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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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8742622#218
內政部112年3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20108497號函
一、有關旨案疑義經財政部以上開函檢送112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11100710660號函(如附件)略以:「有關判決分割不動產申報土地增值(契)稅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毋須於核發之繳款書上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並函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各地區國稅局知照。
二、為加強為民服務,類此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附地方稅繳款書如仍載有「另有贈與稅」字樣,宜透過地政與稅捐稽徵機關橫向聯繫機制等方式協助民眾處理,節省其往返時間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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