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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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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1案
  • 發布單位:
    第一課
  • 發布日期:
    111/12/14 
  • 聯 絡 人:
    張鳳馨 
  • 聯絡電話:
    048742622#218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060562號 
主旨: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略。 
二、按律師法第26條規定:「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該條文108年增訂時之理由,係為統一規範對律師為送達之處所,並優先於訴訟法、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作用法等適用。基此,登記機關辦理旨揭登記時登載管理者之地址,應依前開律師法規定辦理。如有查詢律師事務所地址之需,得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之。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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