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示: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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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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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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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張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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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8742622#218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060562號
主旨: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略。
二、按律師法第26條規定:「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該條文108年增訂時之理由,係為統一規範對律師為送達之處所,並優先於訴訟法、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作用法等適用。基此,登記機關辦理旨揭登記時登載管理者之地址,應依前開律師法規定辦理。如有查詢律師事務所地址之需,得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之。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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