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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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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遺囑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同時為遺囑執行人及受遺贈人時,申辦遺囑執行人及遺贈登記疑義1案
  • 發布單位:
    第一課
  • 發布日期:
    111/08/12 
  • 聯 絡 人:
    張鳳馨 
  • 聯絡電話:
    048742622#218 
內政部111年8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10130536號函 
主旨:有關遺囑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同時為遺囑執行人及受遺贈人時,申辦遺囑執行人及遺贈登記疑義1案。 
說明: 
一、略。 
二、本案受輔助宣告人以遺囑指定輔助人為遺囑執行人,依上開法務部函說明三:「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非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行為,且基於民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限制,較受輔助宣告之人嚴格,而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及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186條第2項、第1209條第1項參照),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亦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其效力不因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三、又受輔助宣告人同時以遺囑指定輔助人為受遺贈人,依同函說明四:「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上開規定,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是以,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將受輔助宣告人之遺產遺贈自己(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核與上述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之規定不符,且與受輔助宣告人之利益相反。」本部尊重上開法務部意見,並請貴局本於權責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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