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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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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專區

地籍清理簡介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計畫期程自97年起至 102年分年度分類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

一、時程

二、地清類型
☆97年度清理類型:
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98年度清理類型:
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
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99年度清理類型: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100年度清理類型: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100年4月至100年6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權利書狀
    5.同意書
    6.印鑑證明
    7.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流程
    1.清查地籍並公告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
    2.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後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
    3.地政事務所審查有無補正事項,若未補正完成則駁回,若審查無誤後則公告三個月。
    4.公告期滿若有爭執者,移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處,經調處成立後更正登記。若無異議,則更
       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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