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申請人為登記名義人,攜帶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欲申請地籍資料之地段地建號……等資料,可申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地籍謄本。
2.如非當事人申請第一類登記謄本:申請人須接受登記名義人之委託,且提供登記名義人之身份資料如統一編號、申請人身份證、印章、申請地籍資料之地段地建號……等。
3.申請第二類登記謄本:任何人攜帶身份證、印章、欲申請地籍資料之地段地建號……等資料皆可申請。
4.申請第三類登記謄本: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到場申請人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身份,並於謄本申請書載明申請標的之座落,及申請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