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15日後如不提起訴訟者,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