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界址爭議者,應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共同設立界標。
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籍調查表人員,並逐項認定地籍調查表上記載之內容,確認無誤後再予以簽名或蓋章。
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現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
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可聯繫重測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