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七條 依本標準所訂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政府資訊外觀型式 | 重製或複製方式 | 重製或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價) | 備註 |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
影印機彩色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十元 | ||
A3尺寸 | 每張十五元 | |||
圖像 | 沖印 | 3X5吋 | 每張八十元 |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
4X6吋 | 每張一百元 | |||
5X7吋 | 每張一百五十元 | |||
8X10吋 | 每張一百八十元 | |||
10X12吋 | 每張六百元 | |||
11X14吋 | 每張七百五十元 | |||
16X20吋 | 每張九百元 |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
紙張彩色 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十元 | ||
A3尺寸 | 每張十五元 | |||
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十元 | ||
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六十元 | |||
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 依使用光碟片成本計算,每張一百元。 |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
錄音帶 | 拷貝 | 未滿三十一分鐘 | 每卷九十元 |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二十元 |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八十元 | |||
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卷二百元 | |||
錄影帶 | 拷貝 | 未滿三十一分鐘 | 每卷一百元 |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本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五十元 |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二百元 | |||
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卷二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