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
(二)至於非都市土地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二種:
1. 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內之非都市土地。
2. 土地滅失的非都市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