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服務項目 | 應檢附文件 | 應納費用 | 備 註 |
住址變更 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之記事 )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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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登記 費,如因權 利內容有異 動而須重新 列印書狀者 ( 行政機關之 行政措施所 為之變更或 依權責逕行 變更者除外 ) 仍應繳納。 |
- 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 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 本所電話: 04-7552217 服務台: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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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之記事 )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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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整 編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門牌整編證明書 ( 如檢附之戶籍資料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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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之記事 )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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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者)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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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換給 登記 |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土地、建務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書狀工本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 ( 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逕為地目變更者免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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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謄本
(限第二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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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 ( 註明聯絡電話 ) ,併同貼足回郵之掛 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 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 7 日內補足, 未依規定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退還。 |
地籍圖謄本 ( 建物平面圖 ) |
地價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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