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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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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服務項目應檢附文件應納費用備 註
住址變更
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之記事 ) 。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免納登記 費,如因權 利內容有異 動而須重新 列印書狀者 ( 行政機關之 行政措施所 為之變更或 依權責逕行 變更者除外 ) 仍應繳納。
  1. 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2. 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4. 本所電話: 04-7552217 服務台: 118
更名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之記事 ) 。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門牌整
編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門牌整編證明書 ( 如檢附之戶籍資料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
更正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應有記載住址變更前後之記事 ) 。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
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者)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書狀換給
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土地、建務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3. 書狀工本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 ( 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逕為地目變更者免收 ) 。
登記謄本

(限第二類謄本)

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 ( 註明聯絡電話 ) ,併同貼足回郵之掛 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 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 7 日內補足, 未依規定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退還。
地籍圖謄本 ( 建物平面圖 )
地價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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