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及財產繼承並無性別差異,不分性別均有扶養之義務及繼承財產之權利。若因繼承人人數眾多難以整合協議分配遺產或會同辦理登記,則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先由其中1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俟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以保障產權並避免逾期受罰。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不動產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並公告於3個月期間內申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機關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者,公告期滿將依規定進行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將歸屬國庫。
欲查詢歷年列冊管理資料可直接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參閱或至本所網站(https://landoffice.chcg.gov.tw/hemei)/ 便民服務/查詢專區/逾期未辦繼承列冊管理查詢項下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