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爰土地登記謄本分成三類,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各類謄本申請人資格
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二類謄本:任何人。
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各類謄本資料內容
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 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